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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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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为涉黑案首犯辩护

XX犯罪团伙案首犯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统河接受被告人韩XX的委托,担任韩XX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案的重审辩护人。庭前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韩XX,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通过开庭审理,对本案有了明确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故意伤害案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案件即被告人韩XX故意伤害张XX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当。

1、广饶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检验鉴定书没有相应的病历印证,不能得出张XX在200259被殴打致轻伤的唯一结论。

第一,广饶县公安局2007年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检验鉴定书没有相应的病历予以印证。鉴定书记载的病历是头顶部两处8厘米的伤口,而鉴定结论是在头枕部有两处疤痕分别为6厘米2.5厘米。即鉴定书认定的疤痕和鉴定书引用的病历记载的伤口不在同一部位,并且长度也不一样;并且由于该鉴定引用的病历公诉人没能提供,而只根据鉴定书,其引用的病历是否是200259受伤的病历也不能确定。

第二,疤痕是什么时间形成的凭该鉴定书不能确定,由于没有病历等原始资料印证,无法排除是200259以前上推三十多年直至童幼年或200259以后直至2007年鉴定前形成的可能性。

第三,疤痕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凭该鉴定书也不能确定,无法排除是孩童时玩耍不小心碰的,也无法排除是成年后在生产生活中受伤等多种因素。

第四、疤痕是什么物体所伤凭该鉴定书也不能确定,是刀伤或者石头、墙角碰伤砸伤,都不好说。

第五、即使案发当晚张树欣头上流血了,但头上流血并不必然是轻伤的结果即并不必然达到轻伤的程度,根据轻伤鉴定标准,轻伤的伤口必须达到一定的长度或者深度。而案发时是否留下了疤痕,留下了哪一处或者哪几处疤痕都不好确定。

认定犯罪的证据证明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民法的高度概然性,故不能得出张XX受轻伤是被告人韩XX故意伤害所致的唯一结论,认定韩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2、证明被告人韩XX参与殴打张树欣的证据不足。

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韩XX直接殴打了张树欣,并且被害人方的证人孟X证明张树欣被打时孟X正抱着被告人韩XX,足以证明韩XX没有直接殴打张树欣。

2)证明殴打张XX是韩XX召集、组织的证据不足

1)即使韩XX说过“叫冬强找几个人拾缀一下跟他打仗的人”,但“拾缀一下”不能证明就是殴打的意思。因为“拾缀”可以做多种解释,如解释为批评、教育、吓唬、折腾等,没有证据证明“拾缀”与殴打、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同一个意思,也没有证据证明韩XX与冬强之间经常用“拾缀”代潜“殴打”进行组织殴打他人的活动。并且而韩XX当庭否认说过这句话,而杨x伟证言:“一个小平头和我说:‘这事交给你摆平。’然后就叫韩XX走,韩XX坐在沙发上没动,这时小平头便骂韩:‘妈那个X,你不快走吗?’说完他们就上了车准备回。”也印证了组织者是小平头而不是韩XX

2)即使韩XX说过“就是他”,也只是韩XX指认张树欣,而不能证明其组织、指使他人殴打张树欣。并且韩XX当庭否认说过这句话,并且指证韩XX说过“就是他”的证人孟x、杨x卫、程x刚都是被害人张x欣的朋友,杨x卫被随韩XX去的人打了一拳,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于韩XX没有直接殴打张x欣,也没有证据证明韩XX即使说过“拾缀”、“就是他”等,能唯一解释为指使他人殴打张x欣,故证明韩XX具有故意伤害张x欣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的证据均不足。

3、本案寻衅滋事特征明显,定性为故意伤害案,定性不准确。

根据公安机关对证人杨x卫、被告人韩XX做的笔录:

1)韩XX在去杨x卫饭店前没有说过殴打张x欣之类的话。

2)韩XX去杨红卫饭店时,也没有带任何准备殴打他人的作案工具。

3)韩XX等人进入杨x卫的饭店后,也没有表示要殴打张x欣,只是让杨x卫给张树欣打电话,不排除是让张x欣过来理论理论下午的事。即使去的人多,也不排除是为自己壮胆、是吓唬张树欣,最多具有挑衅的意思,不能得出是准备殴打张树欣的唯一结论。

4)邢x宾等人进入杨x卫饭店打杨x卫的脸,并且还打他的姊妹女婿孙x芳,明显是无事生非,寻衅滋事。

5)根据公安机关对证人孟x、被告人韩XX做的笔录,张x欣到达案发现场后,也并非是直接殴打,而是先进行了语言威胁,韩XX说:“你们的人揍我了怎么办?”张x欣说:“就凑你,不服吗?”有人踹了张x欣一脚,程x刚说:“要打架吗?”即使有人踹了张x欣一脚,也明显是呈强好胜,挑衅,寻衅滋事,而不具有殴打他人的客观表现。

6)只是当打电话没有吓唬住张x欣,张x欣没有服软,反而带了程x刚、孟x前来应战,邢x宾等人没有达到显示自己威风的目的,才出现邢x宾等人殴打张x欣的局面,但没有证据证明韩XX指使他人殴打张x欣。

综合整个过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韩XX案发前有殴打张x欣的明显故意,案发时本人没有殴打张树欣,也没有证据证明指使他人殴打张x欣;而邢x宾等人与杨红卫、张x欣等人是无怨无愁的,其攻击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其表现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定义,即在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故即使情节严重也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而对寻衅滋事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应当是邢x宾等直接参与者,而不应当是被告人韩XX

4、张x欣、程x刚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杨x红卫、孟x和被告人韩XX均证明张x欣到案发现场时,韩XX等人已经离开杨x卫的酒店,是从车上又下来的,另外有几个人是从南边桥上过来的,那么,案发时的作案工具即杨红x家的西瓜刀、拖把杆又是怎么到了殴打张x欣的人手里的?这就不排除如被告人韩XX所述西瓜刀是被人从程x刚手里夺来的可能性,并且,程x刚是张x欣明知有人要找他打仗而纠集来帮忙的,能不帮张x欣打仗吗?

5、韩XX通过公安机关支付给了张树欣医疗费和向公安机关交纳罚款计10000元。根据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自行和解的原则,尽管没有形成明确的书面协议,但被害人张x欣长达五年没有再追究,应当认为此案已经协商处理完毕。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案件即被告人韩宝强故意伤害朱x贵的证据不足

20041月伤害朱x贵案,具体实施伤害行为的是李x华,而李x华是受李x德指使安排,被告人韩XX否认指使李斌德,因此不能形成被告人韩XX指使李x德伤害朱x贵的完整证据链,该事实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案件即被告人韩XX故意伤害刘x亮的证据不足

被害人刘x亮、证人刘x圣、王x顺仅仅猜测韩XX安排的人,但韩XX予以否认,不能形成证据链,故该事实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三起案件证明被告人韩XX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均不足。200259张树欣被打案,不仅致其轻伤的证据不足,并且是韩XX指使的证据也不足,因为即使韩XX说过“拾缀拾缀他”、“就是他”,也不能唯一的解释为指使殴打张x欣,在案发现场韩XX没有殴打张x欣,也没有指使他人殴打张x欣,故张x欣被打不能证明不是被告人韩XX故意伤害的结果,而是邢x宾等寻衅滋事的结果。

 

二、关于敲诈勒索案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案件即被告人韩XX敲诈蔡家村村委会7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证明韩XX在招标场有敲诈勒索客观表现的证据不足。

1)王x乾等人证明韩XX在招标现场的表现是自己的参加竞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情绪发泄而非是敲诈勒索的表现。

王x乾的证明:“韩x平把手里提着的黑色密码箱往地上一扔,箱子摔开后里边全是钱,韩XX对村里的人说我也不是没钱,为什么不把沙场给我,你们说的明投,为什么又搞的暗投,竞标不合程序,重新拍标。”韩XX、姚x洲、张x贵的陈述也印证了这一事实,另张x贵当庭陈述否认韩XX说过要钱的话。同时,李x延、李x贵也证明说:“这些来闹事的人,又在院中,他们把一个大铁皮箱子扔到地上,打开箱子,里边有很多钱,韩XX及其手下说他们有的是钱。”李x元证明说:说韩XX“他们大吵大闹,说竞拍不行,他们有的是钱,他要带钱来,从新再拍卖。”——上述证言相互印证,证明韩XX带了大量的钱来,对招标不合程序表现的强烈不满,即使有过分激动的表现也无法排除是对招标不合程序的情绪发泄,而不能得出是出于敲诈勒索目的而扰乱招标现场的唯一结论。

另,根据李x天证言,李x天即是招标小组长又是投标人,并且李x天一方中了标,所以无法排除李x天利用招标小组组长的身份操纵招标违反程序使自己一方中标,而损害韩XX公平投标的权利的可能性,从另一方面印证韩XX陈述的真实性。

2)李x天等人证言与王x乾等人能相互印证的供述和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证明韩XX在招标现场有敲诈勒索的表现。

1)李x天等人的证言是孤立的、偏面的反映事实并且不能证明韩XX在现场的具体表现。

李x天证言说:“韩XX带着二、三十个人冲进村委大院闹事,使投标没法继续下去,结果把中标的那一方吓跑了,现场只利下我和李x祥等几个人,韩XX等人说你们中标,我没有中标,你们要给要拿出一块来。”李x祥、李x祥、李x华、李x延、李x贵也印证韩XX等人在现场说过一些威胁的话。单纯看这些证言,被告人韩XX等人显然是欺行霸市,无理取闹,顺理成章地,后面要七万元、甚至要一万元,都是敲诈勒索。——但请求法庭注意,以上证言均泛指是韩XX等人怎么说或者怎么做,而具体韩XX在现场做了什么或者说了什么,上述7人均不能证明,并且,李x天等人的证言隐去了韩XX带钱投标和对招标不合程序不满的事实,把韩XX等人“闹事”和招标不合程序割裂开来,显然是偏面的。

2)李x天等人的证言不可信。

李x天等人上述证言与韩XX的陈述和王德乾等人的证言相矛盾,由于王x乾等人在接受调查时都在看过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们的供述或证言能相互印证;而李x天等人作为本案被害人一方,有人身自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且有充分时间互相串通,其证言不具备客观性。

2、被告人韩XX在李好祥家中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事实:证明韩XX等人在李好祥家中敲诈勒索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1)根据韩XX的供述和相关的证人证言,在李x祥家中并没有发生敲诈勒索的事实。

案发当天下午韩XX与前来投标的另一家张x文、李x云三人去张x文的代理人李好x家,协商这件事,因为李x祥是张x文的代理人,也因招标违反程序没有中标,同是招标不合程序的受害人。由李x云和李x祥与村里协商,由李x云拿来七万元,分别对张x文、韩XX两支招标队伍进行补偿,具体分配时张x文和韩XX两方各收到3万元,王x乾1万元,韩XX这一方的3万元中,与韩XX合伙投标的王x分得15000元,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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